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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2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s法定代表人谢挺。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鑫楠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