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传伟与郑义、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李传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义,居民。被告梁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容学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传伟与被告郑义、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传伟负担。审判员黄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