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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颜杜文与袁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杜文,袁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146号原告颜杜文。被告袁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杜文诉被告袁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杜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杜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杜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26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84元,由原告颜杜文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利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