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凤梅与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梅,黄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张凤梅,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申德宣。被告:黄明亮,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凤梅诉被告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凤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凤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张凤梅负担。审 判 长 张陈良审 判 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