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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凤梅与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梅,黄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张凤梅,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申德宣。被告:黄明亮,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凤梅诉被告黄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凤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凤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张凤梅负担。审 判 长  张陈良审 判 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