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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38号原告:牟某,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阮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郭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志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