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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清,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王玉清。委托代理人王博章,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人代表胡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正清,甘肃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被告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19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