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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钮嘉源与苏州市金厍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钮嘉源。委托代理人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金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通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巧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钮嘉源诉被告苏州市金厍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每月最低工资差额共计16470元,并按照工资差额50%加付赔偿金823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48.26元;3、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830元;4、支付2008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89.6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钮嘉源负担。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俞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