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熊茵诉赵公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茵,赵公明,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826号原告熊茵,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北京智慧集鑫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公明(曾用名:赵书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民友招待所一分部233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杨,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熊茵与被告赵公明、被告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石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赵公明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卧石泉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如有合同条款争议,选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原告熊茵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管辖范围,故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公明、被告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