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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XXX与申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申子友,申国圣,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19-1号原告:XXX,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申子友,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蒙城县。被告:申国圣,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告申子友儿子。被告: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申国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申子友、申国圣、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子友、申国圣、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梦蝶路南、东三环路西门面房22间及50亩左右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被告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蒙城县财政局返还的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原告已提供在蒙城县金色家园南5号楼101、102、201、202号价值1000多万元的门面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财产,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申子友、申国圣、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梦蝶路、东三环东门面房22间及50亩左右的土��使用权;冻结被告蒙城县宏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蒙城县财政局中返还被告的土地出让金400万元。二、查封XXX、张志峰、李灿侠、代献臣、李平、张影位于蒙城县金色家园南门5号楼101、102、103、104、201、202、203、204铺门面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