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行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崂行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5696-0法定代表人苗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义迅。委托代理人邵帅。被申请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株洲路1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邵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拖欠98名职工2015年1月份工资238325.13元,拖欠432名职工2015年2月份工资919223.32元,两项合计1157548.4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5)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之前支付拖欠98名职工2015年1月份工资238325.13元,拖欠432名职工2015年2月份工资919223.32元,两项合计1157548.45元。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缴费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对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98名职工2015年1月份工资238325.13元,拖欠432名职工2015年2月份工资919223.32元,两项合计1157548.4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曲军涛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