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梁强、梁兵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梁强,梁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长汽开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被执行人梁强,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宝宁小区6-3-101。被执行人梁兵元,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宝宁小区6-3-10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对(2014)长汽开执字第948号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递交终结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梁强已履行了双方在2015年5月22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所规定义务,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将贷款抵押车辆(车牌号晋AKT0**)交给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抵偿其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所有债务,金额合计:309,832.16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强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KT0**,以309832.16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梁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