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1号罪犯王志华,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王志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13日被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12月1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度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志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