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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刘某甲,某电器促销员。被告刘某乙,青岛某集团职工。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