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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力子诉被告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曹虎、刘瑰华、刘学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力子,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曹虎,刘瑰华,刘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山行初字第1号原告曹力子,兰州市安宁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车建军,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郭文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瑾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曹虎,山丹县居民。第三人刘瑰华,山丹县居民。第三人刘学顺,张掖市甘州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力子诉被告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曹虎、刘瑰华、刘学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曹力子以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已由原告与第三人协商处理、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力子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力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力子承担。审判长  肖金玉审判员  李世鲜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