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玫芷、孔庆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玫芷,孔庆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钟山镇兴钟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骆利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玫芷。被执行人孔庆权。本院在执行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庆权、吴玫芷关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