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与被执行人梅江宾、蔡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美,梅江宾,蔡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程洋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50********。委托代理人吴西云,女,1972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程洋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2********。被执行人梅江宾(曾用名梅江滨),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3********。被执行人蔡建生,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5********。申请执行人王玉美与被执行人梅江宾、蔡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江宾、蔡建生偿还欠款16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江宾、蔡建生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玉美16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11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建生在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工资等收入,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建生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