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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传与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王红滨,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红滨,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龙洁,山丹县居民。担保人石文祥,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传与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担保人石文祥自愿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但在担保期限内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本院查明担保人石文祥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石文祥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