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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俊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周俊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合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原告周俊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俊合负担。审判员廖东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思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