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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勇雯、黄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罗勇雯,黄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4-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罗勇雯,职业不明。被执行人:黄文伟,职业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等共计73411.7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勇雯名下有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勇雯所有的浙B×××××号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多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