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瓦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237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周亚莉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