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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春杰与单忠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杰,单忠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徐春杰,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单忠秋,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杰与被告单忠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春杰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