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春杰与单忠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杰,单忠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徐春杰,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单忠秋,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杰与被告单忠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春杰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