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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苗长武请求撤销北票市林业局林权证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武,北票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苗长武,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苗家湾组***号。被告北票市林业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山街三段21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智,局长。原告苗长武要求被告北票市林业局换发林权证并撤销为第三人苗金山发放的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长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长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长武负担。审 判 长  徐志平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