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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鲁士超、张圆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鲁士超,张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清市市政府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李传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鲁士超,农民。被执行人:张圆圆,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卫计征字[2014]第10114137号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0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鲁士超、张圆圆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同居期间违法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9月违法生育二胎女孩。2014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临卫计征告字[2014]第10114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二被执行人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临卫计征字[2014]第10114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鲁士超征收社会抚养费39784元。二、对被征收人张圆圆征收社会抚养费39784元。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务科办理交纳手续并将社会抚养费交至中国银行临清支行。逾期不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所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临卫计征字[2014]第10114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下达了临卫计催字[2014]第10114137号催告书。二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字[2014]第10114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征收额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鲁士超、张圆圆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该征收决定。二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依法加收滞纳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加收的滞纳金应从被执行人欠缴社会抚养费之日起按每月千分之二计算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止,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鲁士超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39784元及自2015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3日的滞纳金238元。三、被执行人张圆圆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39784元及自2015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3日的滞纳金238元。四、被执行人鲁士超、张圆圆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1101元,由被执行人鲁士超、张圆圆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杰审判员  张荣昌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