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张硕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张硕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5,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硕豹在交通银行斗门支行62×××0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050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的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