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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学伟与灌南县新安镇硕项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伟,灌南县新安镇硕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伟。委托代理人张茂公。委托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新安镇硕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美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电兵,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徐正奎,该村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学伟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硕项村村民委员会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73元(刘学伟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