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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柏玉萍与陈曦、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柏玉萍。委托代理人曹立志、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曦。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10号10楼。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总经理。柏玉萍申请执行陈曦、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曦、连云港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柏玉萍人民币28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连执他字第0065号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4)连民诉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本院正在执行的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健、杨毅、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连执字第0563号】的债权360万元。另查明,在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健、杨毅、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杨健、杨毅、杨玲所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中受偿总额为819.1054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柏玉萍同意在连云港市宏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从杨建、杨毅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连云港国际贸易中心)6-4号5A-01号的受偿额610.1525万元中直接受偿360万元,以冲抵其在本案中的所有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柏玉萍已经实现本案中的所有债权,本院已按规定收取执行费3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