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亮与王春业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王亮,王春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王春业。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亮、王春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8319.77元(不含逾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