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土地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新华村十、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孙仲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新华村十、十一组3.50亩集体土地建设配套用房。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2014)2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公司处以非法占地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1401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16《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凤 兵审判员 赵志群审判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