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海娜与高军飞、舒佩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冯海娜,高军飞,舒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娜。被执行人高军飞。被执行人舒佩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娜与被执行人高军飞、舒佩佩[(2014)甬北商初字第000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8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