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洁与李浩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徐洁,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洁诉被告李浩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洁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洁承担(已付)。审判员周鸿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