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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徐文华。委托代理人:顾长乐、陈风皓。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阿香。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旺。被告:李存弟。被告:李存进。被告:李勇。被告:林永光。被告:张香妹。被告:李生旺。被告:张阿香。被告:李存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利息204929.75元、复利2354.78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20日为77822.86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10492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计算);二、如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一系列动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74)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三、如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李存弟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201室、5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如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李存进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402室、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五、如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李勇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第三组团5幢2单元1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六、如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林永光、张香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兴旺大厦二单元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七、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7日,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一系列动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74)为其与原告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万元。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7月22日,被告李存弟与原告签订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存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201室、5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为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7月22日,被告李存进与原告签订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存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402室、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为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4日,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49267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授信1980万元,期限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等授信品种。2013年12月24日,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481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49267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98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2013年12月24日,被告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与原告签订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482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49267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98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2014年6月25日,被告李勇与原告签订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勇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第三组团5幢2单元1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为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万元;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6月25日,被告林永光、张香妹与原告签订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林永光、张香妹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兴旺大厦二单元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为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万元;若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签约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6月27日,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提款/支付申请书》,提取借款940万元,并出具一份单位借款凭证,载明借款金额9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执行年利率为8.12%,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按月结息。此后,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利息204929.75元、复利2354.7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90万元、利息204929.75元、复利2354.78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1月20日为77822.86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10492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计算);二、如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所有的一系列动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74)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如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存弟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201室、5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四、如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2283529-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存进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上村环镇路环球大厦402室、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五、如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李勇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天瑞小区第三组团5幢2单元1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六、如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DB13000002488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林永光、张香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兴旺大厦二单元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莘塍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七、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481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482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9639元,公告费820元,合计40459元,由被告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李存弟、李存进、李勇、林永光、张香妹、李生旺、张阿香、李存旺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迅扬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纳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动产)抵押财产清单编号:2013-74抵押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财产名称处所(存放、保管、使用单位)规格数量及单位质量及状况评估价值/约定价值保险单产权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编号及名称)号码起止时间油压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1600吨2台良好人民币420.00万元油压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1000吨2台良好人民币300.00万元炼胶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22寸1台良好人民币55.00万元炼胶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18寸1台良好人民币40.00万元炼胶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16寸1台良好人民币35.00万元密炼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100升1台良好人民币45.00万元密炼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80升1台良好人民币38.00万元密炼机瑞安市长城橡塑实业公司75升1台良好人民币30.00万元合计人民币96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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