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2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素彰,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身份证号14******。被告吴某某,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身份证号410*******14。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