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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添满橡胶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添满橡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韦万朝,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添满橡胶厂(以下简称添满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尊威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理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主要营业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添满厂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三份送货单下方一栏第3条均约定:“…由此引起本厂一切经济损失,将通过本厂所在地中山市人民法院处理。”虽然约定管辖的法院名称不准确,但因添满厂所在地为中山市神湾镇,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可确定双方实际上是约定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来处理纠纷,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有效管辖约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尊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