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增喜诉邢艳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增喜,邢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姜增喜,男,75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邢艳萍,女,4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邢艳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黄河街支行的工资¥180元,直至扣清¥22300元止。此款扣划至申请人姜增喜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