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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保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树,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华容大道中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建军,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保树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刘保树与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