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翟玉香与王学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异字第4号执行异议人昝树信,电话:申请人执行人翟玉香。被执行人王学森。本院在执行翟玉香和王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异议人昝树信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申请人昝树信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该申请系执行异议申请人昝树信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昝树信撤回对(2014)运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柯军审 判 员 :胡树宏助理审判员 : 韩 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