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张高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理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被告:张高,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受理原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瑶海公司)诉被告张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高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亦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告张高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