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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孙某甲,男。被告孙某乙,男。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