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孙某甲,男。被告孙某乙,男。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