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青县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李志军。被告青县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李窑火车站北1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延君。原告李志军诉被告青县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县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青县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颜代理审判员孙建国人民陪审员李湘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邵英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