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开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开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855号罪犯李开金,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1)呈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以(2012)昆刑终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601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开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