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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祖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祖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982号罪犯崔祖稳,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祖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崔祖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51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祖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祖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祖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祖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