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钱乐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行政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钱乐,男,汉族,住怀集县怀城镇。被执行人怀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该县县长。关于原告陈燕红、谭俊琦、谭俊国和谭俊军因与第三人钱乐土地权属争议,不服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判决撤销怀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怀府复决字(2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怀集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根据第三人钱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怀集县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执行依据即(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本院已经责令被执行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龙建全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晋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