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宋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康某某,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宋某某与康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康某某不尊重宋某某,康某某的收入不用做家庭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康某某负担。被告康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结婚证。意在证明:双方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康某某未到庭,未对原告宋某某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康某某未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宋某某与康某某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无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宋某某与康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宋某某与康某某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忽视夫妻感情调整,出现矛盾,应互谅互让、理性解决,不应轻易离婚。现因宋某某未举示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综合分析双方的实际生活现状,宋某某与康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不宜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