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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洪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越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琴,肖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21-1号申请执行人:魏洪琴,女。被执行人:肖越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越平的存款102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