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制冷设备机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某某制冷设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制冷设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结算和支付工程余款3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制冷设备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