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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宪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凯,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宪,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