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祥,杨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3号原告刘永祥,男,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杨威,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诉被告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