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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祥,杨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3号原告刘永祥,男,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杨威,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诉被告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