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汪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庆锋,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游某,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