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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汪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庆锋,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游某,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