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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5日,住永登县城关镇。被告种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0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种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俊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