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5日,住永登县城关镇。被告种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0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种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俊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