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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鄢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系武汉富士康公司员工。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鄢某甲,系武汉富士康公司员工。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胡某、鄢某甲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鄢某甲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鄢某丙(另案处理)进入本区富士康工业园区12栋522室,盗走喻某价值人民币448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2014年12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伙同鄢某丙进入本市江夏区湖北日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f3栋215室,盗走熊某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5年1月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经预谋盗窃后,被告人胡某将本区富士康工业园d区23栋203室钥匙交予被告人鄢某甲后,由被告人鄢某甲进入该室,盗走徐某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5年1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经预谋盗窃后,由被告人鄢某甲负责接应,被告人胡某进���本区富士康工业园d区23栋203室,盗走蒋某价值人民币273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破案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5、对案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结论书;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某参与盗窃四次,价值共计人民币63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鄢某甲参与盗窃三次,价值共计人民币5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鄢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和鄢某丙(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本区富士康工业园区12栋��入522室,盗窃喻某华为c8815型手机一部。经物品价值鉴定,华为c8815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448元。2014年12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和鄢某丙经预谋,到本市江夏区湖北日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f3栋215室,盗窃熊某宏基e1-471g-52452g50mnk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物品价值鉴定,宏基e1-471g-52452g50mnk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520元。2015年1月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经预谋盗窃被告人胡某同宿舍徐某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人胡某将本区富士康工业园d区23栋203室钥匙交给被告人鄢某甲,由被告人鄢某甲进入该室,盗窃徐某的联想e4353256a3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物品价值鉴定,联想e4353256a3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700元。2015年1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胡某、鄢某甲再次预谋盗窃被告人胡某同宿舍蒋某的笔记本电脑。由被告人鄢某甲负责接应,被告人胡某进入本区富士康工业园d区23栋203室,盗窃蒋某的联想z5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物品价值鉴定,联想z5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人民币2730元。综上,被告人胡某参与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98元;被告人鄢某甲参与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950元。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鄢某甲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因在富士康工业园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控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称在富士康d区23栋203室宿舍内笔记本电脑被盗。民警经调查,胡某有重大嫌疑。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胡某接受审查,其交代��伙同被告人鄢某甲等盗窃的犯罪事实。民警传唤被告人鄢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富士康12栋522室睡觉了,手机放在床头充电。12月28日早上7点,我醒来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我被盗是一部白色的华为c8815型手机。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1日,我将黑色宏基牌e1-471g型笔记本电脑,放在武汉市江夏区日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f3栋2015室桌子上。2014年12月30日18时左右出门的,2015年1月1日回来的时候就发现我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6日,我放在203寝室的联想e435型笔记本电脑和充电器被盗了,电脑放在203室我床边的板凳上,我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的时候我还看到我室友蒋某的笔记本电脑放在桌子上,等从警务室报警回来发现蒋某的笔记本电脑也不见了。我的笔记本电脑是2013年2月份花4000元购买的。5、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6点半到8点之间,我放在富士康d区23栋203室的一台白色联想z500型笔记本电脑和电源线被盗,电脑是2014年2月花4800元买的,当时放在我床头旁边木桌子上面在充电。6、证人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早上8时许,鄢某丙在武汉富士康临时宿舍5楼里面从空调上面拿下来一部偷的手机,要我帮忙看看值不值钱。我看了说华为牌手机不值钱。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鄢某丙将华为手机要我帮忙卖了。我就将这部手机拿到光谷数码港找了一个收手机的人卖了100元。后来回到富士康后,我就将钱给了鄢某丙。2014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17时左右,我和胡某、鄢某甲、鄢某丙前往深圳日海技术通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洗衣服,到f3栋鄢某丙就用钥匙打开了215宿舍的门,接着和胡某、鄢某丙就进到215宿舍里,鄢某甲就在2楼楼梯口等着,胡某将215宿舍里面黑色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放在上衣里面抱着拿走了。7、证人鄢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5日,胡某和鄢某甲跟我说,他们准备把胡某寝室的2部笔记本电脑偷了。当时我没有反对。6日晚上20时我下班,我打电话给胡某,他跟说他们在寝室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7日早上10时许,胡某打电话跟我说,他和鄢某甲把2台笔记本都偷了,在广埠屯电脑卖不出去,要我过去帮忙卖掉。我到广埠屯找到他们,胡某把一部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交给我,我卖了1500元钱,把钱交给了鄢某甲。鄢某甲一个人拿着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去卖,卖了800元,鄢某甲给了我200元。晚上18时许,胡某被富士康保安叫去问话,鄢某甲害怕了,就把吃喝剩下的1800元交到我手上。8、证人鄢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17时许,胡某、鄢某丙、鄢某甲和鄢某乙来到我宿舍里聊天,后来他们几个要走,当我们走到宿舍三楼的时候,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到215寝室看看有没有人,没人就搞事(意思是偷笔记本电脑)”。大概过了6、7分钟左右,胡某、鄢某丙、鄢某甲和鄢某乙他们出来了,我还摸了胡某胸前一下,发现怀里是藏着笔记本电脑,后来我也没说什么就将他们四个人送到车站后走了。鄢某甲后来跟我说他们到广埠屯将电脑卖了200元,但是后来我知道不止卖了200元。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宏基e1-471g-52452g50mnk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1520.00元;联想e4353256a3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1700.00元;联想z5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2730.00元;华为c8815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448.00元。合计6398.00元。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14年1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我和鄢某甲、鄢华桥、鄢某丙在武汉富士康临时宿舍5楼寝室内商量去偷东西。2014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我和鄢某丙一起进到我们所住的寝室的隔壁房间内,将进门左手下铺床上的白色华为手机偷走了,当时手机是鄢某丙拿着在。后来鄢某丙让鄢华桥将手机卖了100元,我和鄢某丙、鄢华桥三个人吃饭用完了。2014年12月30日19时,我和鄢某甲、鄢某丙、鄢华桥到日海公司洗衣服,鄢华侨说日海所住宿舍内有两台笔记本电脑,他有寝室的钥匙,问我们想不想去偷。我和鄢某甲、鄢华桥进入215寝室,我将寝室进门左边桌上一台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12月31日,我和胡某、鄢某丙一起坐车来到广埠屯通讯城内将偷来的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卖的1100元钱被我、胡某、鄢某丙、鄢华桥四人花掉了。2015年1月5日晚上,我和鄢某甲在网吧上网,���量将我住的富士康d区23栋203寝室里的笔记本电脑偷一台出来。到了6日早上7时30分许,我把寝室钥匙给鄢某甲,让他进去偷,大概15分钟后他拿了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出来。之后我们商量偷寝室另外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和鄢某甲回了富士康,他在女生宿舍后面的铁丝网处等我,我回寝室把进门右边桌子上面的一台白色联想z500笔记本电脑偷了出来,再和鄢某甲汇合。1月7日,我和鄢某甲准备把电脑拿去卖掉,别人不收,我就打电话给鄢某丙,鄢某丙将白色的笔记本电脑卖了,鄢某甲把黑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卖了。11、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30日下午,我和胡某、鄢某丙、鄢华桥到日海公司找鄢某丁玩,鄢华桥说他有日海所住的宿舍内有两台笔记本电脑寝室的钥匙,看我们想不想去偷笔记本电脑。胡某就说可以去搞。鄢华桥就将寝室钥匙给了胡某,胡某拿着���匙和鄢某丙一起去了215宿舍偷笔记本电脑。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胡某和鄢某丙就下来了,我看到胡某的怀里抱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外面用衣服遮挡着),最后我们四个人就回到了富士康。第二天早上,我和胡某、鄢某丙一起坐车来到广埠屯通讯城内将偷来的笔记本电脑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我们这次偷的是一台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卖得的1100元钱被我、胡某、鄢某丙、鄢华桥四人花掉了。2015年1月6日早上7时许,胡某和我商量一起将他们寝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出来,我同意了。他把钥匙给我,我进到寝室,看见2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一台白色),我将黑色的拿了出来和胡某碰面。后来胡某说要把另外一台笔记本电脑偷出来,这次是胡某进去偷的,我在富士康的围墙外接应。2014年1月7日早上7时许,我和胡某处将2部笔记本电脑拿到广埠屯卖掉,因别人不收,我就打电话给鄢某丙,鄢某丙将白色笔记本电脑卖掉了,后来我将黑色笔记本电脑卖掉了。黑色的卖了800元钱,白色的卖了1500元。后来我和胡某零花了300元,还借了200元给鄢某丙。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398元,被告人鄢某甲参与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95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鄢某甲是共同犯罪,应按被告在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胡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鄢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遇杰审判员黄桂武人民陪审员何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许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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